柴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了做好柴河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工作,结合我局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仅适用于柴河林区所属企业中的不具有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招工手续,参照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规定,已经认定并已纳入柴河厂办大集体改革范围的人员。
二、参加工作时间认定
(一)认定原则
1、坚持以组织认定为主的原则;
2、坚持以原始资料为认定依据的原则;
3、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
4、坚持责权统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二)认定办法
1、有原始知青分配表(卡)或就业证(表)的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可以按知青分配表(卡)或就业证(表)中原始记载分配工作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原始知青分配表(卡)或就业证(表)中未注明分配工作时间的,可将原始知青分配表(卡)或就业证(表)的填写时间作为参加工作时间。
2、以其它佐证材料认定厂办大集体改革身份的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
(1)佐证材料中有清晰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该记载时间可作为参加工作时间。
(2)佐证材料没有记载参加工作时间的,应由单位领导、劳资、财务、生产、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认定,公示无异议后,认定结果可作为厂办大集体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
三、工作内容
(一)成立组织机构
各基层单位要以正式文件形式成立单位领导、劳资、财务、生产、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纳入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组,作为此项工作的认定和责任主体。应将刻制认定工作组的工作人员专用名章,并报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工作组对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当中,由于企业行为对原始材料保管不善的,如财务账册销毁由财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如发生火灾、水灾及盗窃等原因导致原始材料灭失或丢失的由公安、生产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二)调查核实认定
1、纳入厂办大集体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工作组,要逐一对需要核实认定的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参加工作时间进行调查核实,填写《森工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单位证明材料》、《森工林区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参加工作时间确认调查人任职情况》、《承诺书》。
2、认定后厂办大集体人员的参加工作时间,必须在认定参加工作时间栏由本人签字确定,参加工作时间一经确定,以后不再重新调查核改。
(三)公示认定结果
主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领导小组听取认定工作组的工作情况汇报,全面了解认定工作组在工作程序、工作方法、认定方式等各个工作环节的情况,符合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的,对认定结果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原工作单位、参加工作时间等,同时要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
(四)其他
1、一些单位已经通过一些形式进行过厂办大集体改革人员参加工作简历确定的,并以此认定其参加工作时间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认定工作。
2、各单位也可以通过其它有效形式进行参加工作时间的认定。但不允许不负责任进行“一刀切”式、简单化的无处追责、无人追责的认定方式。主办企业对认定结果必须建立经济、行政、法律等方面的有效责任追究制度。
3、以组织调查核实认定方式确认参加工作时间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能早于以知青表(卡)、就业证确认参加工作时间的同类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此项工作的领导,要严格认定尺度,严密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杜绝工作中的随意行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确保认定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此项工作务于2016年5月10日前完成。此项工作一经完成,今后不再重新调查核改。
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局
2016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