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河林业局林区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柴河林业局林区供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区自来水管理,保障生活、生产和其它各项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局管辖区域内林区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林区自来水工作实行林业局监管,水务局行使林业局监管职能。全局自来水运行受水务局的监管。
第二章 自来水水源管理
第四条:自来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的要求,对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水源井进行整顿,必须保证群众生活用水质量。
第五条:对自来水水源实行严格的保护措施,经林业局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务局负责对水源保护定期监督检查。
(一)水源采用浅层水的工程,在水源井周围5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厕所、水坑、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二)自来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围50米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厕所、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
(三)林场所应加强自来水水源设施及水源保护区的管理保护,定期观测、维护,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安全。
第三章 自来水工程建设
第六条:新装、改装自来水管道或增加自来水用量以及对破损设施和管网进行维修的,需事前向水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林业局供水公司、林场所组织施工,水务局负责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自来水工程使用的管件、材料、设备和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卫生许可标准。
第四章 自来水经营
第八条:供水公司、林场所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自来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九条:自来水严格按实际需水量供水,因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暂停供水的,应报请水务局同意,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用户;发生灾害或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水务局。自来水设施抢修时,相关社区、林场居民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的进行,蓄意闹事者交由派出所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论处。
第十条:供水公司、林场所为用户安装计量合格的水表,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水费,逾期两个月不交纳者,予以停水处理。
第十一条:自来水按月抄表收费。坚持基本水量消费制度。为保证自来水长期正常运营,按照管理自来水的成本(包括水利员工资、电费以及日常维护费用等)进行核算,经物价部门批准后计价收费,并统一报水务局审查备案。
第五章 自来水设施管理
第十二条:自来水主管网两侧各3米,禁止从事建筑、开挖沟渠、打桩打井、爆破等损坏自来水设施及危害自来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三条:严禁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公共自来水设施,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的,应当征得水务局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恢复工程原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十四条:严禁盗用公共用水,一经查出,予以停水处理,并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罚款,情况严重的,通过法律诉讼渠道解决。盗用公共用水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下列非法手段,盗用林区公共用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自来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打孔、私接管道盗水的;
(二)绕越公共用水单位结算水表盗水的;
(三)拆除、伪造、开启结算水表防盗装置盗水的;
(四)改装、损坏结算水表装置使其少计量或不计量盗水的;
(五)用其它方式盗用公共用水的。
第十五条:居民有维护公共自来水设施的义务,发现公共自来水设施损坏、漏水者,应及时拨打供水公司电话或者林场所电话。供水公司、林场所接到报告后立即实施检查、抢修。
第六章 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基金的使用
为保证我局自来水工程长效运行,林业局设立林区自来水工程维修补助基金,主要用于水源、主管网、提蓄水设备、配电设施等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维修改造工作。
(一)对一次性投资在1000元以下的维修改造工作,维修费用(含人工费用)由林场所或个人承担。
(二)对因管理不到位或人为因素造成损坏的维修费用(含人工费用),由林场所或个人自己承担。对不收取水费的林场所,不予维修补助,不发水利员考核奖。
(三)申请维修补助资金的程序:由供水公司、林场所向林业局申请,水务局现场确认后组织施工;工程竣工后,由水务局、审计部门进行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相应比例拨付。
(四)对超过正常运行周期的自来水工程维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改造维修计划。
第七章 相关责任人制度
(一) 林业局包片干部对林区自来水运行工作发挥督导作用,负责监督该片自来水日常运行工作,督导检查片负责人和水利员日常自来水管理工作,对自来水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水务局。
(二) 林场所负责人要监督管理场水利员,对场内自来水系统负总责。督促场水利员对场内供水水源、过滤池以及管道进行定期清理和消毒;冬季组织居民对水表井进行保暖处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水务局。
(三) 建立林场所水利员队伍。各林场所研究推选出1-2名,能吃苦耐劳,具有奉献精神的人担任水利员,负责维修、养护、水费收取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林场所的防汛抗旱工作。由水务局对水利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四) 林业局与供水公司和各林场所负责人、水利员签订自来水运行责任状,保证林区自来水正常运行。年终对该负责人和水利员进行考核。
第八章 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建立对林业局包林场所干部、供水公司和林场所负责人与水利员的考核机制。成立以林业局局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由水务局、财务科和审计科参与的自来水考核领导小组,不定期对自来水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与包林场所干部、供水公司和林场所负责人及水利员的效能工资挂钩。
第十七条:加强林区自来水工程信息化管理,供水公司、各林场所负责将每月的自来水工程运行和维修情况、每季度的水费收取情况报水务局备案。每季度林业局组织水务局、审计科进行检查,并全局通报。
第十八条:考核最终得分为四个季度的平均得分。具体考核办法参照下表:
考核细则 |
评分分值 |
水泵是否正常运行,满足用水供应 |
15 |
蓄水池(水塔)是否漏水 |
10 |
主管道是否漏水 |
10 |
用户用水是否正常 |
10 |
定期检查管网是否漏水 |
5 |
定期检查用户水表是否正常运转 |
10 |
定期检查水源、水质是否正常 |
5 |
定期抄水表和收水费(收缴水费不足60%不得分) |
10 |
定期向水务局汇报自来水运行情况和维修情况 |
10 |
定期汇报本区水利抗旱防汛情况 |
5 |
发现问题是否当日汇报并于2个工作日内维修妥当 |
5 |
出现重大损坏是否当日汇报并申请维修 |
5 |
第九章 处罚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盗用林区公共用水,损坏林区供水工程设施的,由水务局依照《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并处警告和1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