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职工安置实施方案通知
柴河林业局厂办大集体改革
职工安置实施方案通知
一、 厂办大集体职工安置的身份认定
1、年龄要求:厂办大集体职工出生年限必须是1962年1月1日——197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的人员(既53岁至39岁之间的人员)。
2、户籍要求:
(1) 截止到2015年9月26日前须是林区户籍的人员。
(2)外地迁入的户籍须是在2002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且迁入前须是森工林区户籍人员。
(3)农转非迁入的户籍须是在1992年12月31日前迁入的,且截止到2015年9月26日前须是林区户籍的人员。
(4)原户籍是林区的在后期迁往外地的,须有外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未参保证明,在林区工作10年以上也可纳入。
3、参加工作时间界定:具备以上条件的人员,须在林业局集体企业工作10年以上,1978年1月1日——1992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
4、办理厂办大集体人员,须本人提供在企业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如:知青介绍信、知青分配表、知青卡片、上岗操作证、工伤证明、安全上岗证、岗位培训证、劳务证、原始工资表、工资卡、原始报工单、荣誉证书、独生子女证等能证明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办理厂办大集体人员所需材料
1、办理厂办大集体人员,本人递交办理厂办大集体书面申请书。
2、户口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凡是户籍是外地迁入林区的,需到现居住地派出所开具何时迁入的户籍证明。一寸免冠照片5张(蓝底)。
3、本人提供能证明厂办大集体参加工作时间及工龄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
三、办理地点
携带办理厂办大集体人员所需材料到居住所在林场、社区办理。
柴河林业局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