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河林业局局内单位外出建立“森林食品专卖店”及外出推介管理办法
柴河林业局局内单位外出建立
“森林食品专卖店”及外出推介管理办法
为适应新时期林产品销售市场的需求,加快我局产业转型发展,局党委、林业局鼓励干部职工外出开设“森林食品专卖店”及开展饮品、林产品推介,以经销公司为中心,全员销售作为补充,从而加快绿色食品市场营销体系的建设,做到统一规划,不扰乱市场的正常秩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局内单位外设“森林食品专卖店”需遵循以下规定:
(一)外出建店的政策:
(1)局内单位到外地开设森林食品专卖店,所需的房屋租金和装修费用可在请示林业局同意后,由林业局先行垫付,借款单位需在借款的第二、三季度分别上缴借款的25%,第四季度上缴借款的50%,最终在一年内将借款全部缴清。
(2)职工以个人名义投资经营专卖店可享受的政策:①执行产品出厂价进货;②货款以现金的方式结算;③如总局有任何优惠政策,经销公司会及时上报并将政策全部返给独自投资经营专卖店的单位或个人;④经销公司实行以奖代补,按实际建店、装修费用的20%给予补贴(奖励总额上限为10万元,以货品的形式)。
(二)经营范围:“威虎山”品牌系列产品占总销售品类的80%,“黑森”品牌系列产品及其它品牌产品各占总销售品类的10%。
(三)建店面积:建议在80-150m²。
(四)专卖店选址:局内单位自行提供店址(自有或租赁),区域为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及经济发达地区。
(五)装修风格:按照经销公司上海旗舰店的整体风格进行装修(经销公司提供完整的装修方案)。
(六)经营方式:建店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七)执行价格:产品实行统一供货价——出厂价,经销公司实行统一配货制。
(八)结款方式:货款实行月结的方式,月末按进货量结清产品款,若未能及时上缴货款,则下次进货以现金的形式结算,否则经销公司不予供货。
(九)运费承担方式:每批次进货5万元以上的,经销公司承担运费;进货5万元以下的,由建店单位自行承担运费。
(十)产品退换货政策:建店初期,所进产品不退不换;以后按照市场铺货、渠道拓展及销售额的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调换货。
(十一)价格体系:专卖店销售产品要明码实价,严格执行经销公司统一销售价格,不得低于定出的全国统一建议零售价,如有擅自降低产品价格,扰乱市场,造成恶性竞争,经销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十二)局内单位在外设专卖店时,要灵活掌握市场动向,对不畅销的产品及时进行促销,由于建店单位的原因造成货品积压由各单位自行处理,经销公司不予调换。
(十三)经销公司负责协助考察店面的选址,专卖店必须按照经销公司统一设计的店面形象要求,进行店内、外的装饰与装修,不得擅自更改。
(十四)计划开拓未授权市场,需征得经销公司同意,不得仿冒和销售仿冒公司产品。一经发现,经销公司单方有权立即取消经营授权并结合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五)为保证专卖店利益,在地级市只开设一家专卖店,省会城市及直辖市以区为单位,每个区只可开设一家专卖店。
二、外出推介、建店期间工资支付办法及待遇:
局内单位或个人外出推介、建店期间的工资支付办法及待遇按照林业局下发的《林产品营销鼓励办法》执行。
三、外出推介单位差旅费核销办法
(一)林业局全员推介政策:对单位下达推介指标,不再统一安排外出推介,有意向、有人脉的可外出推介。各单位外出推介前,需请示林业局同意后方可外出,外出推介期间涉及的差旅费用由各单位先行垫付,外出回来所发生的差旅费当月不予核销。
(二)差旅费核销的审批程序:各单位提供外出推介所发生的差旅费到经销公司进行审核→主管局长复审→局长签批。
(三)差旅费核销以三个月为期限,以实际发货金额为准(货款转入经销公司对公账户或现金),核销天数以实际出差天数为准(上限为10天,超出天数的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核销),详情见下表:
实际发货金额 |
核销比例 |
1万元(含)-2万元 |
50% |
2万元(含)-3万元 |
60% |
3万元(含)-4万元 |
70% |
4万元(含)-5万元 |
80% |
5万元(含)以上 |
100% |
(四)外出推介饮品、林产品或建店,局内单位要提前考察好市场,在没有合作意向的情况下,经销公司不予派人前去协商、对接,若双方达成合作意向,经销公司方可派人前去与客户进行对接,协议谈成,经销公司按规定核销差旅费。
(五)外出推介饮品、林产品的单位,若三个月内没有业绩,所发生的差旅费由推介单位自行承担。
(六)以个人名义外出推介的,所涉及的差旅费由个人承担,林业局不予负责。
(七)外出推介时,差旅费的标准按照林业局出差管理规定执行,超出部分由外出推介单位自行承担。
(八)如各单位有能力独立完成招商并且打款发货,则销售利润全部归各单位所有。后续的发货、售后等事宜由经销公司和联系单位共同管理。
(九)若各单位联系到意向客户后,需要经销公司专职销售人员出面与客户进行洽谈对接,则由经销公司专职销售人员与该单位联系人一同前往与客户洽谈对接。若订单谈成,则该单位与经销公司要对销售额进行比例分成(单位占七成、经销公司占三成),所发生的差旅费由经销公司按规定进行核销;若订单未谈成,所发生的差旅费由经销公司与单位各自承担自己单位人员的差旅费;如果单位兼职销售人员与联系到的客户只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并且联系人未同经销公司专职销售人员一同前往与客户洽谈对接,订单由经销公司专职销售人员单独谈成,则单位与经销公司也要对销售额进行比例分成(单位占二成、经销公司占八成)。
四、经销公司为外出推介单位、个人提供以下政策:
(一)外出推介人员所需的宣传资料由经销公司统一发放。
(二)推介前,经销公司召集推介人员进行统一培训。
(三)签约成功的客户,后期市场维护、回访、售后等一切事宜由推介人员和经销公司共同负责。
(四)推介期间经销政策调整变化的,由经销公司负责及时告知推介人员。
五、外出推介的局内单位、干部职工需遵循以下事项:
(一)需提前到经销公司确认推介地点,避免到已有代理商的城市。
(二)推介期间,推介人员每天必须按要求记录好《推介人员外出工作日志》,每天拜访客户不得少于2家。
(三)外出推介销售要按经销公司整体要求、相关销售政策执行,不得扰乱、干预经销公司正常的市场销售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