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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11 09:01
 

柴河林业局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局施业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要按照此办法进行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四条  绿化规划要坚持乔、灌、花草结合,落叶、常绿相结合,突出特色的原则。绿化树以乡土树种为主,总体搭配要协调、美观、疏密得当。

第五条  绿化部门和设计队共同编制全局绿化规划,并纳入我局总体规划,绿化规划经林业局批准后,由绿化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不得改作它用,特殊情况确需改作它用的,必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并应在相应位置补足绿化用地面积。

第七条  绿化用地应当按下列标准执行: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旧城区改造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配套绿化工程应当同时设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要经绿化部门审查同意。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标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本单位自行负责,制定绿化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各年度绿化设计、实施方案及施工图,报绿化部门审核、备案。绿化面积必须达到应绿化面积的95%以上,绿化部门要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九条  绿化工程竣工,由绿化和设计等部门联合验收。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建设单位要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将相应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列绿化科目专项使用,或者划拨给绿化部门,委托其完成绿化建设。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  局址内的公共绿地、风景林、街道、居民区绿化完成后由各绿化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养护(公共绿地、风景林、街道的绿化修剪由绿化大队负责)。

第十二条  单位辖区内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各林场绿化由本林场负责。

第十四条  公路两侧绿化由所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绿化责任单位要按人员数量划分管护责任区,要具体落实到人,建立绿化树木管护档案,并每树挂牌与责任人签订为期不少于3年的认养认管合同。

第十六条  林业局每位干部、职工群众都有植树和保护绿化树木、绿化设施的责任和义务,每一位干部、职工群众都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每年义务植树不少于8株。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必须经林业局同意,并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占用单位或者个人要按有关规定向林业局缴纳占用绿地费和绿地挖掘赔偿费。

第十八条  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必须符合绿地建设规划,必须向绿化和城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局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指定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在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1、践踏草坪,毁坏设施。

2、晾晒物品,放牧牲畜。

3、取土采石,倾倒垃圾。

4、其它有害绿地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出资在单位辖区内或者在绿化部门指定地点自栽自管的树木均属林业局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经批准不得损毁。

第二十一条  局场址各项建设,要采取措施保护建设用地上的原有树木。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绿化树木必须经绿化部门批准,并缴纳树木补偿费用。损毁树木必须按要求树种补栽,补栽树木胸径不小于砍伐树木胸径,每株收取10002000元抵押金,待补栽成活后返回抵押金。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毁坏树木的行为:

1、剥皮、挖根。

2、借树搭棚,架设电线。

3、攀登树木,掐花、摘果、折树枝。

4、在树木上刻字、钉钉,栓系牲畜、拉绳晒物。

5、树下堆放物料、取土、挖窖。

6、其它有碍树木生存的行为。

第四章  处罚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由绿化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返还绿化用地,恢复原状,并按下列规定予以罚款。

1、用于经营活动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2、用于经营活动的,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在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绿化和城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对毁坏树木和绿地的要追加罚款。对不服从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绿化和城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给予罚款,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绿化和城管部门责令其退出绿地,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或者第二十一条23456项规定的,由绿化部门或者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00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砍伐、修剪、剥皮、挖根树木的,由绿化部门或者授权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树木移交后,属人为毁坏的,由责任人负责补栽,并对责任人每株罚款200元,如不能及时补栽的,每株罚责任人1000元,因栽植质量不合格、浇水不及时或因支棍松动、丢失,造成树木死亡的,每死亡一株绿化树(包括花灌木)扣责任单位绩效考核10分,并罚责任单位乔木每株500元,花灌木每丛100元;因浇水不及时造成花草死亡的,每死亡1平方米扣责任单位绩效考核10分,无绩效工资的单位罚款500元;未按照林业局规定及时浇水的,每漏浇一次扣责任单位绩效考核5分,无绩效工资的单位罚款200元;未及时除草、捡垃圾,每发现一次扣责任单位绩效考核5分,无绩效工资的单位罚款200元。

第二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除按有关规定罚款外,可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绿化工作每年评比一次。对达到合格率、成活率、保存率标准的优胜单位、先进个人或护绿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柴河林业局绿化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