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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河林业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5-12-08 09:47
 

柴河林业局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新闻宣传工作,加强和规范新闻宣传工作管理,严肃新闻宣传纪律,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使新闻宣传更好地为林区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机制。党委宣传部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局新闻宣传和互联网意识形态工作的宏观指导、统筹协调和归口管理,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局的对外宣传,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新闻宣传管理工作。

第三条  柴河林业局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新闻出版管理、广播影视管理、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统一宣传口径,严防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二章  宣传导向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及“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为主线,遵循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把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统一起来,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传播好声音,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全党、全国和全局工作大局,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  新闻宣传中需要注意把握以下六个方面的问题:

()报道局党委、林业局重要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要活动以及宣传重要成就、重大典型等,要与有关规定、要求和安排一致,需按规定报审的,必须事前报有关部门审定,不得随意和抢先报道。

()报道突发事件、敏感问题、重大事故、重要案件、严重疫情、严重自然灾害及其预测等,要与有关规定、要求和口径一致,有利于社会稳定,不得自行其是。

()批评性报道要从正确的立场出发,着眼于大局,有利于维护党的威信,有利于改进工作,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社会的稳定,要实事求是,出以公心,把握好时机、分寸和尺度,应请示有关方面同意的,要在刊播前做好请示。

()要处理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要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

()要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杜绝管理上的漏洞。

()认真贯彻党委宣传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宣传报道的规定、要求。

第六条  新闻宣传中不得出现下列内容: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宣扬邪教、迷信的;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诽谤或侮辱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危害社会公德的;

()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一)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二)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章  宣传纪律

第七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政治纪律,必须从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遵守党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和发表正确健康的舆论,坚决抵制和克服消极有害的舆论,保持正确舆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导地位。在事关全局、事关政治方向、事关政治原则的问题上,必须旗帜鲜明。

第八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纪律,必须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按照党委的部署开展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党委宣传部门的有关规定。严格把关,守土有责,令行禁止。

第九条  新闻宣传要遵守职业纪律,必须忠诚于党的新闻事业,敬业爱岗;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实事求是;严禁有偿新闻、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违规炒作及以稿谋私等不良行为。   

对违反规定、不守纪律、自行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新闻媒体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要严肃处理。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条  新闻审阅和阅评制度

()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刊()发的新闻稿件,各单位、各部门通讯员预发出的新闻稿件,实行分级把关,未经分管领导审签不得播()发。

()下列内容必须向局党委宣传部或有关部门报审:

1、新闻单位的重大选题计划,新开辟敏感性强的热门话题、专题、专栏或栏目调整等;

2、重大意外事件、突发事件的报道;

3、涉及林业局党委、林业局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活动、全局工作评价性的报道或重要评论;

4、有关民族、宗教、军事、外事、物价、反腐、教育改革等社会敏感问题的报道;   

5、新闻单位参与社会上的一些组织或临时性工作班子组织的大型社会活动。  

()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每月要对电视、报纸的新闻报道和稿件进行一次检查,并进行业务探讨和栏目讲评。

()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要坚持、完善新闻阅评制度,组织新闻阅评组,随时阅评有重要影响的报刊()的报道。阅评内容主要包括:舆论导向、新闻内容、稿件质量、版面和时间安排、报道艺术等,定期对主要媒体的新闻宣传情况综合述评,通过一事一议、一篇一议,对各新闻媒体的宣传进行准确、及时、有效的评点和客观的评价,不断总结经验,切实提高宣传报道质量。

第十一条 会议和领导活动报道制度

()切实改进会议新闻报道。经局党委批准召开的对全局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工作会议,在我局召开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总局性会议等重要会议的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重点组织实施。对日常性、一般性工作例会和活动,一般不作报道,如需报道,应书面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各承办单位自行组织。会议报道应突出会议及活动实质内容,淡化程序报道。

()努力提高报道时效。按规定需要送审的稿件,负责审稿的领导机关要考虑发稿时效,尽可能缩短审稿时间。可由新闻单位自行审定的稿件,尽量由新闻媒体根据各自的特点自主报道。要鼓励记者转变作风,深入采访,改进会议报道方式,善于从会议和领导讲话中挖掘新闻,突出报道有新闻价值的内容。   

()进一步规范领导重要活动的报道。报道局领导的活动,要努力提高质量,注重新闻价值,力求准确鲜明、生动,多报道对各种工作有指导意义、到基层为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减少单纯行踪性的报道,力戒空泛和一般化,避免和杜绝会议和领导一般性活动报道过多过滥、质量不高现象的发生。

第十二条  重大典型宣传管理制度

重大典型的宣传,由各单位部门申报,局党委宣传部报经局党委同意后统一组织宣传。局级以上新闻单位宣传我局的典型也要征求局党委的意见。

第十三条  重大新闻事件宣传管理制度

带全局性的政治、经济、文化等重大活动的新闻宣传,由局党委宣传部根据情况统一做出部署,统一组织宣传。

第十四条  新闻报道报告、审核制度

为及时掌握和汇集新闻信息,高效有序地做好新闻宣传工作,健全完善新闻报道报告、审核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需邀请采访报道的,有关部门应提前3日与广播电视局联系,组织采访报道。

()各部门、各单位通讯员应及时将本单位的新闻信息,通过各种形式向柴河电视台报送。

()各部门、各单位要注意做好新闻信息的采集工作,有条件的可自行录音、摄像、摄影,由通讯员及时报送柴河电视台。

()各部门、各单位要重视新闻宣传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的新闻信息以及所采集的新闻资料,应经过本单位领导审核同意,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   

()新闻单位及各单位通讯员向上级新闻媒体投稿,需经本单位领导审查把关,发给中央级主要新闻媒体和省内新闻媒体的重大事件的稿件,必须经过宣传部审核备案,由记者站统一向上投送。

第十五条 考核奖励制度   

()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要按规定完成在柴河电视台及对外各级媒体的发稿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完成党报党刊订阅任务。

()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通讯员队伍建设,按要求参加全局通讯员培训班。

()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要做好基层通讯员考核工作。在对外宣传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表彰。

()宣传部负责对全局新闻宣传工作定期考核,每月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新闻通联工作制度

()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的记者要经常同各单位、各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基层的第一手资料和信息。

()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要组织发动全局通讯员积极参加各项宣传报道活动。

()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要举办各类通讯员培训班,不断提高通讯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局域外新闻媒体采访管理制度  

()中央省级、市级新闻单位安排来我局采访,持有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颁发的记者证、单位正式介绍信及个人身份证的记者均属接待范围,由局党委宣传部负责核实身份和协调采访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对口接待、被采访单位接待、局党委宣传部直接接待等方式。凡经局党委宣传部介绍、安排的记者采访,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做好接待和配合采访工作。

()外地新闻单位记者来我局采访,一般应先到局党委宣传部报到。外地新闻媒体记者自行来我局进行采访的,特别是来我局进行舆论监督的上级媒体记者,被采访单位要迅速了解记者采访基本情况,立即向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局党委宣传部通报。被上级媒体记者监督采访的单位既是接待的主体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协调、安排接待工作,同时又是消除负面影响的责任主体单位,单位的主要领导负全责,全程把握上级媒体的监督采访及事情的解决,相关人员必须对记者热情接待,周密解释,利于事件圆满解决。

()各部门、各单位邀请局外新闻媒体来我局进行拍摄、制作各类节目,必须报局党委宣传部备案。

()境外媒体记者来我局采访,必须经局党委宣传部审批。邀请境外媒体记者和接待境外媒体采访的单位,要严格执行外事工作新闻报道的有关规定,任何人员原则上不得接受境外新闻机构记者的电话采访,遇有特殊情况,局党委宣传部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批准口径答问,不允许向境外敌对媒体提供广告宣传及其它新闻宣传。

第十八条 舆论监督工作管理制度

()宣传部负责对舆论监督工作的宏观协调和分类指导,把好关,把好度,充分发挥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主流媒体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小报小刊和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管理。

()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事件和问题,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由武装部向上级部门请示并报请局党委审定。

()涉及民族、宗教问题,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由统战、民族、宗教事务管理等主管部门审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的突发事件、重大事故、重大案件等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涉及金融、证券等敏感领域,影响经济稳定和经济安全或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的事件和问题,一般不作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要送主管部门审定。

()对尚未公开报道,单位、部门已经依法处理、妥善解决的孤立事件或个别问题,一般不再进行公开批评报道。涉及重大群体性事件、敏感案件等,不宜进行公开批评报道,确需公开批评报道的,由局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

()舆论监督要适时适度。重大政治活动期间、重要节日期间以及特殊敏感时期,舆论监督要十分慎重,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对群众提供的舆论监督线索,要派记者采访核实之后才能报道。不得直接编发互联网上的信息,不得刊播未经核实的社会来稿。

()对群众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要讲清事实,讲明原因,解疑释惑、重在引导,理顺情绪、化解矛盾。

()通过合法途径和正当方式获得新闻素材,不得采取非法和不道德的手段进行采访报道。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不得接受宴请和馈赠,不得以舆论监督为名敲诈勒索,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坚决防止有偿新闻、虚假新闻、人情新闻等行为。

(十一)进行舆论监督报道,不得干扰和妨碍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在案件审结前,一般不对案件审理情况进行公开批评报道。

(十二)新闻采编人员采编舆论监督稿件,遇以下三种情形应当回避:与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是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及近姻亲关系;有相互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存在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第五章  责任要求

第十九条  柴河林业局新闻宣传工作由局党委统一领导,宣传部、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和各相关单位分工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宣传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有以下责任:负责全局新闻宣传工作和互联网上意识形态的宏观指导、管理和协调,建立和完善新闻宣传工作的引导、协调、保障、约束、奖励等运行机制,及时提出新闻宣传的指导性意见、要求和安排,发现并责成有关部门、单位查处问题,纠正新闻宣传中的偏差和错误,做好新闻宣传的宏观调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广播电视局、《黑龙江林业报》记者站按照职责分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有以下责任:按照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的方针,履行管理的职责,要贯彻上级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查处和纠正各种违反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的错误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有以下责任:贯彻上级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关于新闻宣传的意见、要求和安排,对本地、本部门的新闻宣传把好关,新闻宣传中按规定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审的必须报审。

第二十三条  新闻宣传工作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保密规定。出现违规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林业局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