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行为,促进柴河林区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工业园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私营企业)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三条 工业园区的管理部门为园区办、林产工业科、资产办,监管单位为各社区。
第四条 工作内容
1、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审核拟入园企业项目标准,为拟入园企业办理职能范围内的各项项目前期手续,对入园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企业整合、规划建设等方面规范统一标准,指导监管单位按照标准管理入园企业。
2、监管单位要按照各项标准对入园企业进行监管,对不达标或有特殊情况的企业要下令限时整改,同时上报管理部门,整改不到位可会同管理部门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3、管理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定期对入园企业进行检查,如发现入园企业在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企业整合、规划建设方面不达标且没有在规定时间整改到位的,将视情节轻重对监管单位在不超过效能考核20分的范围内酌情扣分。
第三章 管理标准
第五条 安全生产
1、入园企业要按照消防要求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备,厂区、车间、库房的消防器材要置于易拿取的位置,要保证消防通道畅通。
2、锅炉、电器、起吊、运输机械等特殊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有上岗证,方可就业。
3、入园企业内不允许私拉乱接电线,以免造成电路火灾。
4、易燃、易爆品必须按照消防要求进行隔离,隔离仓库应配有警示标识。
5、木器厂车间、库房内严禁吸烟,车间内粉尘不许超标。
6、锅炉房内严禁吸烟,易燃易爆品不许堆放在锅炉房内。
7、各项安全防火措施必须达到消防要求。
第六条 环境卫生
1、各入园企业要注重厂容厂貌,环境卫生必须达到林业局要求。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业园区道路上摊晒物品,堆放和倾倒垃圾、废弃物。
3、入园企业必须积极响应林业局组织的清雪、绿化、卫生清扫等义务劳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无故不参加。
4、各社区监管人必须深入园区企业现场,按照林业局安排维护厂容厂貌,保证园区企业整洁。
第七条 企业整合
1、园区办、林产工业科适时掌握园区企业的运营情况,根据优胜劣汰进行整合,与资产办配合,实现租金效益最大化。
2、在企业整合过程中,各社区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负责协调企业整合的相关事宜。
3、企业整合中出现企业拆迁、搬迁工作,社区要在林业局下达的时限内协调好企业拆迁、搬迁问题。
第八条 建设管理
1、园区办要为各监社区提供审核通过后的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工期安排程序,各社区要按照园区办提供的图纸和工期安排对正在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管,社区必须监督入园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林业局批准。未经批准变更建设的建筑物,要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各社区会同园区办、林产工业科、资产办和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2、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有必要,各社区要上报园区办,经林业局批准后,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公共设施由各社区统一监管,企业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四章 建设标准与程序
第九条 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入园:
1、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定位、环保要求;
2、占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投资额度500万元以上,年产值500万元以上。
第十条 建设标准:
1、入园企业的标准厂房建设钢架结构的净高5米以上,砖混结构的标准厂房单层净高要在3.8—5米之间,双层净高在7.6—10米之间。
2、入园企业建设标准厂房用地利用率要在36-40%之间。
3、各入园企业完成标准厂房建设应在18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程序:
1、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向园区办提出申请,同时出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园区办会同林产工业科、资产办进行项目初审,初审合格后上报林业局,经林业局审核通过后,由园区办、林产工业科负责进行项目备案,并出具备案批复,同时在规定时限内为拟建项目进行拟选厂地。
2、拟选厂地办结后,项目单位向园区办提交开工申请、设计图纸(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容厂貌效果图),经林业局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签订建设协议,明确投资内容、投资额度、投资方式、建设进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它双方约定的事项。
3、园区办出具项目入园批复,明确项目地址和用地面积等事宜,并协助投资者办理入园相关手续。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柴河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国家级海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惠政策。
1、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为191元/平方米。入园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万平方米标准。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每年每占地1000平方米实缴税金5万元以上,按招拍挂成交土地出让金80%的比例标准,等额扶持入园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另行商定。
2、入园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入园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柴河林业局园区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